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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網路電子書!


問題


我最近在外國網站購買有關教育.娛樂的電子書.請問如果我在臺灣架設網站並修改電子書內容,營利.這樣有觸法嗎?如有的話,是觸何法?


最佳解答


答:首按,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世界貿易組織協定因我國加入該組織而於我國管轄區域內生效後,我國與該組織現有全體會員體已建立著作權互惠保護關係,不僅所有會員體國民之著作均受我國著作權法之保護,且創作於上開生效日前原不受保護之著作,亦因本法第一百零六條之一回溯保護之規定。 次按,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第十條之一規定「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 又按,按著作權第九十一條第一項所謂之「重製」,其立法過程為原著作權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前段乃規定「擅自翻印他人業經註冊之著作物者…」,嗣後因著作物之多樣化,而於現行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將從「重製」一詞,定義為亦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有形之重複製作。 本件,故本件營業行為是否符合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之「重製」之要件,應考慮著作物本身之性質、重複製作之方法、目的及重複製作之質量等加以觀察,自不能以著作物一經他人以任何方式重製即認構成擅自重製罪,否則與著作權法調和著作權人保護及社會文化利益之立法本旨有違。 上開條文明白揭示著作權法所定「著作」之範圍,及著作權法保護之對象,為著作之「表達」,而非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又同法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答:本件如在臺灣架設網站並修改電子書內容營利,其明知前開盜拷文書著作為侵害他人著作權之重製物,竟意圖營利而出售交付予不特定之顧客部分之犯行,涉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及該法第九十二條…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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